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新行政复议规则的修改,明确了原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的复议管辖机关,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节期间中止计算”,而行政和解及行政调解增加了行政救济的途径。...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已经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税务行政复议属于一种高效、专业、便捷的争议解决方式,行政复议申请的相关资料邮寄过去后,你只需要将事实理由阐述透彻,通常不必担心复议机关不懂,也通常不必担心复议机关偏袒。笔者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受理了的行政复议,其复议请求均得到了支持,这和复议机关的高度专业性、中立性有很大的关系。...
近年来,我国每年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不足2000起,与每年我国数十万件税务稽查案件相比,简直是微乎其微。究其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两个前置”,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规定了对加处罚款的征收以及行政复议救济方式,并被《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所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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