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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名销售

变名销售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检索

变名销售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检索...

变名销售的判断标准

所谓变名销售,是指石油炼化企业及相关贸易企业,通过交易行为,将原油、沥青等非应税消费品的发票变更为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发票,进而达到偷逃或虚假抵扣消费税的目的。...

变名销售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何判决无罪

在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变更货物品名的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变名销售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符合逃税罪构成要件的,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变名销售涉税刑案裁判规则不一 对逃税行为不应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责

变名销售涉税刑案裁判规则不一 ,对逃税行为不应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责...

有真实交易背景下石化企业“变名销售”行为的定性

因“变名销售”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流失,且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所以有真实交易背景下“变名销售”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上述行为仍有构成逃税罪的可能性。...

李永红:无罪辩词03-为逃税变名销售不应追究虚开专票罪责

:侦查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当事人为偷逃消费税而变名销售成品油的行为立案侦查,控方提起公诉后,有的地方法院以逃税轻罪结案,有的地方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罪判刑。涉税案件裁判不一,既有立法原因,更与司法理念和司法方法有关。当分歧意见尤其是入罪意见不能做到逻辑圆满、事实认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司法机关应当遵循司法政策的指引,在法律的安定性和政策的合目的性之间寻求最大限度的平衡,而适用于本案的司法政策,就是两高关于基于非骗税目的未造成增值税款损失的涉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符...

周晓博:石化行业的“变名销售”究竟属于虚开还是逃税?

“变名销售”即变更名称销售,石化行业的“变名销售”是指石油加工企业将成品油以半成品油的名义对外销售,经过若干中间交易环节,最终以成品油的名义销售给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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