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侦查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当事人为偷逃消费税而变名销售成品油的行为立案侦查,控方提起公诉后,有的地方法院以逃税轻罪结案,有的地方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罪判刑。涉税案件裁判不一,既有立法原因,更与司法理念和司法方法有关。当分歧意见尤其是入罪意见不能做到逻辑圆满、事实认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司法机关应当遵循司法政策的指引,在法律的安定性和政策的合目的性之间寻求最大限度的平衡,而适用于本案的司法政策,就是两高关于基于非骗税目的未造成增值税款损失的涉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符合逃税罪要件的以逃税罪定性处理,不合逃税罪要件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本案辩点还涉及填补空白罪状的适格法源和行政拟制的刑事效力问题,依罪刑法定原则和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本身不属于刑法上的“国家规定”,其行政拟制更加不具有刑事法上的效力。
关键词:无罪辩护 证据辩护 政策辩护 空白罪状 行政拟制 逃税 循环销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重点领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辩护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 走私逃税犯罪刑事辩护 税务渎职犯罪刑事辩护 隐匿销毁会计账簿犯罪刑事辩护特色服务
虚开普通发票罪刑事辩护 增值税进项留底骗税刑事辩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辩护 出口退税骗税犯罪刑事辩护 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犯罪辩护代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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