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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名销售

增值税发票:开具、抵扣、作废、红字

发票是一种商事凭证,交易双方交易行为发生或完成就可以开具发票。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第53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高院典型案例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司法实践的影响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只是简单地描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处……”,使用的是简单罪状的形式。这个规定,并未规定本罪主观上虽然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结果,以至于不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人都认为本罪属于行为犯,这是也造成本罪有重大争论的原因。...

变名销售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何判决无罪

变名销售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符合逃税罪构成要件的,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一则案例看石化企业“变名销售”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近年来,有不少石化企业因“变名销售”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变名销售”,是指有的炼油生产企业将应税油品(如石脑油)以化工产品(如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名义销售给成品油经销企业,成品油经销企业再将这些化工产品变换名称改为应税油品,销售给用油企业,通过变换产品名称以逃避缴纳消费税的目的。...

变名销售的判断标准

所谓变名销售,是指石油炼化企业及相关贸易企业,通过交易行为,将原油、沥青等非应税消费品的发票变更为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发票,进而达到偷逃或虚假抵扣消费税的目的。...

案例:成品油“变名销售”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综合评价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危害结果、主观目的等,我们认为判决刘某构成《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欠妥当,刘某的罪行更贴近于《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罪。...

变名销售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检索

变名销售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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