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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得出口报关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在发生具体的扣除事项时,凭证成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和证明材料。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实际上主要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各类原始凭证。从日常工作情况来看,纳税人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财政部...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疑难问题分析

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改革开庭前的进出口税收制度,改革开庭后的进出口税收制度,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出口退税制度,2003年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一些商品进口失控,国内生产受到冲击,一些出口商品亏损严重,财政部根据新情况试行进口征税、出口减免税的政策。...

“挖出”真实货主捅破“买单配票”骗局

拉上一帮亲朋好友,以自己注册或控制的9家外贸公司作为“出口退税平台”,利用实际控制的几家生产企业,从河南、北京、天津等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外贸公司“买单配票”“货物低价高报”等手段,向税务部门申报骗取出口退税,涉及全国10多个省、市百余家企业,涉案金额高达140余亿元。...

(2019)浙刑终372号 邹某萍、张某友、沈某欢等骗取出口退税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萍、张某友、沈某欢、汪某伙同他人,采用虚开发票、虚假外汇走账、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中邹某萍、沈某欢参与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友、汪某参与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邹某萍、沈某欢、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张某友、沈某欢、汪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被告人张某友案发后已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原判依据本案犯罪事实和前述量刑情节已经分别对四被告人减轻处罚,并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友、沈某欢、...

“家族企业”编戏码,税警携手破骗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近期以企业疑点信息为线索,联合警方破获一起“家族企业”出口骗税案件。刘某梁等11名主要涉案违法人员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审查起诉中。...

新疆两出口企业虚开发票、虚假报关、虚假结汇骗税1700万元

短期内取得大量增值税发票,同时出口退税额增长畸快,H、J两家公司的异常举动进入检查人员视野。虚假货物、虚假报关、虚假结汇……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涉案金额达1765万元的骗税案最终真相大白。...

从严治税背景下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常见模式探讨

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在京召开不久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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