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情形时有发生,例如,有些公司的财会人员因不满公司待遇,出于个人泄愤目的,故意篡改、销毁公司财务资料;又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逃避破产管理人对财务资料的监督检查,刻意隐匿、拒不移交公司全部财务账册;再如,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个别股东私自转移公司财务资料,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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