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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名销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辩护

不是以抵扣税额为目的循环虚开和存在真实货物买卖的变名销售,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是以抵扣税额为目的循环虚开和存在真实货物买卖的变名销售,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变名虚开,未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变名销售、虚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

所谓“变名销售、虚开”,指的是经济主体购入一定数量商品时,从上游企业收到以该商品数量、价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对外销售时,以其他商品的名义据实开票数量、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石化行业的“变名销售”是虚开还是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研究(三)

变名销售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自然应当严厉打击。但其只有虚开犯罪的表,而不具有虚开犯罪的里,不能为了打击,而扩大虚开犯罪的适用范围,将本是逃避纳税义务的逃税行为,作为虚开犯罪进行处理...

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司法认定

出于对增值税的重视以及征管便利的考虑,我国实行“以票控证”的增值税征管模式。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是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必要条件。而对于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如果只是利用其票证功能进行虚假的消费税纳税申报,逃避缴纳消费税,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变票”行为-虚开增值税or逃税罪?

“变票”行为在化工企业及关联商贸公司当中经常发生,变票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变名销售”的手段将应缴纳消费税的化工原料开具为非税类的成品油品,或者通过变更品名致使炼化企业摇身一变成为化工原料销售企业,进而实现逃避纳税的目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实务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都属于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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