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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票”行为-虚开增值税or逃税罪?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3-09-12 10:49:02  

“变票”行为在化工企业及关联商贸公司当中经常发生,变票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变名销售”的手段将应缴纳消费税的化工原料开具为非税类的成品油品,或者通过变更品名致使炼化企业摇身一变成为化工原料销售企业,进而实现逃避纳税的目的。

对于“变票”虚开行为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议不断。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几乎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处罚极重。近两年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开始倾向“变票”方式逃避消费税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应认定为“逃税罪”。那么以一个争议罪名认定为一种争议行为,不同司法裁判机关、司法裁判者在定罪量刑方面认识不一,这就引发了关于“变票”虚开行为犯罪构成和性质认定标准的争议。

经典案例

2018 年8月13日,赵某使用于某某的名义注册并成立了A有限公司,2018 年10月20日,又使用妻子王某的名义在同一地址注册并成立了B有限公司,赵某是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实际经营者。从工商登记处了解到: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都包含燃料油、沥青、建筑材料销售(不含汽油、柴油; 涉及许可的凭许可经营)。公司成立后,石化公司的员工李某、梁某找到赵某,让其给一些公司开具指定名称的税票。三人商议,经梁某介绍的开票企业,每吨会提取7元回扣;经李某介绍的开票企业,由李某负责提供开票信息,开好后寄给李某, 赵某及其经营的公司真实身份是变票人。

在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这三个月间,通过李某、梁某介绍,赵某的公司通过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使用变更商品品名的方式向下游的企业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下游公司按照燃料油开始进入市场流通。短短3个月时间,赵某经营的两家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00余份,所有案涉发票均已全部进行了抵扣,全案所涉价税合计超过一亿余元,虚开税款合计一千六百万余元,消费税偷逃超四千万元。

从环节上看,赵某案的行为模式属于生产环节变票模式,从行为手段上看,属于变更名称虚假抵扣模式。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无期徒刑。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人民法院改判赵某构成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本案的关键事实有以下几点:第一,赵某成立的公司虽有经营资质,但从未实际经营,签订的合同均为虚假合同,未发生过真实的沥青或者成品油交易;第二, 赵某及其关联公司的身份地位是变票人,通过“变票”虚开行为逃避缴纳消费税;第三,赵某虚开的目的为了从中收取开票费、好处费。从案件性质上看,这是一起“变票”虚开案件,其虚开的发票已经完成申报并抵扣,其行为模式属于上文提到的“变更名称、虚假抵扣模式”。简单概括就是赵某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成立两家空壳公司,在短期内通过变更品名的方式,从上游收取沥青票,向下游开具燃料油票,赵某从中收取开票费的行为符合逃税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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