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等使用6家外贸公司名义操作虚假出口业务,采取以不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伪报自营出口、购买海关出口保管单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买单配票”手段,虚假出口货物2437票,报关总金额约2.5亿余美元,为出口货物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915份,申请退税人民币2.43亿余元,其中已退税2.32亿余元
【指控与证明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在分析了张某团伙的作案手段之后,针对言词证据较为薄弱的情况,重点围绕出口退税的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收集客观证据,如外贸和采购合同的实质是“买单”还是“出口”、增值税发票是否有真实货物为基础、相应资金流转的书证等问题予以审查。经审查,以团伙成员分别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起诉;追诉虚开发票24件,追加认定犯罪金额40万余元;等等。
法庭调查阶段: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提出异议,主要有:申报退税的主体是外贸公司,退税涉及的报关单证项下的货物确有实际出口,在不能全部证明是“假报出口”的情况下,被告人仅是作为外贸公司的代理人,实施了“假自营、真代理”,虽违反“四自三不见”的法律规定,但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举证阶段:公诉人围绕外贸和采购合同的实质是“买单”;增值税发票是根据所“买”单据开具,并无真实货物交易;犯罪团伙确有掩盖“买单”“开票”犯罪行为的资金流等客观证据举证、论证,与已有供述相互印证,证明涉案的退税均系“假报出口”,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与罪名,分别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各被告人刑罚,其中团伙主犯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重点领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辩护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 走私逃税犯罪刑事辩护 税务渎职犯罪刑事辩护 隐匿销毁会计账簿犯罪刑事辩护特色服务
虚开普通发票罪刑事辩护 增值税进项留底骗税刑事辩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辩护 出口退税骗税犯罪刑事辩护 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犯罪辩护代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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