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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犯罪

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无罪辩护思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或者收取开票费、好处费,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从无罪案例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挂靠关系的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及其解读中明确,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性质与司法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性质是认定本罪的基础,由于《刑法》第205条以虚开为中心设立本罪,因而具有侵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秩序犯与侵害国家税款安全的财产犯的双重属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五个出罪辩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五个出罪辩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罪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目的要件不能限制为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对于以从国家获得不法税款利益为目的,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并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浅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属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国家增值税款处于流失的危险,仍实施该行为的,可以认定为“虚开”。...

最高法法官:“有货”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进行阐释,要立足于虚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个根本,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要区分不同性质的“虚开”行为社会危害性之差异,而不机械套用法条;也不能客观归责——对没有造成增值税款损失就一概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放纵了对某些虚开犯罪行为的打击;更不能从张某案中得出“有货虚开就不构成犯罪”的武断结论。...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的三方交易分析

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的三方交易关系中,不能三流一致,有资金回流的现象,税务机关往往据此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成立,而不具体考虑不一致的原因,从而造成很多税务案件的错判。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即不存在真实货物往来,如果有真实交易即不能认定为虚开。此外,骗取出口退税是以是否真实出口贸易为判断依据,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互独立,不能混为一谈,相互牵扯。...

法院判例:"有货虚开"是否涉及刑事责任?

“有货虚开”不被追究刑事责任除应当具备真实货物交易、不存在骗税的主观故意的条件外,开票方还应当按照开票金额缴纳了税款,受票方具有抵扣资格,即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前述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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