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或消除重复征税。这种重复征税是不同国家对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根据各自国内法规定的税收管辖权所征收的税收,因此被解释为法律性重复征税,在税收协定中被习惯性称为双重征税。与之相对应的是经济性重复征税,也就是对相同来源的不同纳税人的不同所得的征税。解决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通常不是税收协定的宗旨所在。但也并非全无涉及,比如在股息条款两档限制税率中更优惠税率的设定,消除双重征税条款中的间接抵免规定,都体现了试图减少或消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努力。
税收协定的初始目的就是避免国家间的双重征税。后来,随着跨国经济交往的日益紧密,以及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壮大,各国税务主管当局意识到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跨国公司的逃税行为,于是在税收协定中增加了一些条款来实现这种合作,典型的包括信息(也称情报)交换条款和税收征收协助条款。这样,税收协定的标题中就同时体现了第二个目的,即防止逃税(习惯性表述为偷漏税)。
税收协定的作用与目的是一体的,即通过避免双重征税促进经济交往,通过加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合作防止逃税。现在看来,税收协定还发挥了另一个重要的作用,或称为副作用,就是为跨国纳税人避税提供了可能。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对税收管辖权进行了划分,包括分享和独享税收管辖权,还设定了在来源国征税的限制税率,这些可以被称为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跨国公司会综合利用国内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以合法的形式达到避税目的,在来源国和居民国都不纳税,实现双重免税。这对正常的国际税收管理秩序无疑是严重的冲击,对各国税务主管当局构成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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