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韦德咨询公司2019年1月将闲置的办公楼一层出租给乙公司,租期3年,一次性收取3个年度租金共计300万(不含增值税),假设房产税按季度分期缴纳,问韦德公司在租赁期如何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缴纳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种是:有人提出300万租金已收取,应该在第一季度纳税申报期按300万全额申报缴纳房产税,以后季度申报期0申报,则第一年的房产税为36万(300×12%),以后两个年度房产税为0。
另一种是:也有人提出300万应该平均分摊到每个年度,这样每个年度租金100万,每个月租金为8.33万(300÷36),每个季度租金25万,如按季度分期申报,则每个季度应缴纳房产税3万(25×12%),每个租赁年度房产税为12万。
案例2:韦德咨询公司2019年1月将闲置的办公楼一层出租给乙公司,租期3年,于最后一个租期末即2021年12月一次性收取3个年度租金共计300万(不含增值税),假设房产税按季度分期缴纳,问韦德公司在租赁期如何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缴纳仍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种是:有人提出300万租金于租期最后才收取,所以在收取租金前的申报期均0申报,于收到租金的月份一次性申报,即2022年1月申报期申报缴纳房产税36万。
另一种是:也有人提出300虽然于租期最后才收取,但仍应该平均分摊到每个年度,每个租赁年度申报缴纳房产税12万。
上述两个案例是两个极端的个例,但也不能说实际业务中不存在,房产税缴纳确实也遇到上述两种不同缴纳方式,那么哪种方式合理呢?或者符合政策呢?
我国的房产税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即房屋自用未出租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1.2%税率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按12%税率计算缴纳。注意,房产税的税率1.2%和12%均为年税率,也就是说,房产税以年度为期间计算税额的,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或年度租金收入,在税收征管上,房产税也是按年征收,为了平衡国库收入,规定分期缴纳,大部分省市执行居多的是按季度分期缴纳,也有部分地方按月或按半年缴纳的。
因此,房产税的计算期间有点类似于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为了平衡国库收入,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故,威德税务认为,房屋出租的,每个年度房产税计税依据,应该为合同约定的每个年度的租金收入,而不论该年度租金收入是否收取,以及不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度租金,这有点类似权责发生制原则,不管租金收取,按均摊方式分到每个年度,每个季度或月份申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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