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赖绍松资深税务大律师网,资深税务律师&著名税法专家团队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赖绍松资深税务大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逃税抗税

高检会[1991]31号 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法规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zxy  发布时间:2019-12-04 13:17:33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法规》的通知 
  
发文字号:高检会[1991]31号   发文日期: 199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税务局:
   
  现将《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法规》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法规

  最近,一些地方在办理偷税、抗税犯罪案件中,对追缴的偷税、抗税款(包括滞纳金,下同)、罚款如何上交财政的问题发生分歧意见,要求对此作出明确法规。经研究,现作出以下法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法规的精神,偷税、抗税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税收法规补税。这部分税款属于国家应征税款的一部分,对其处理不能按一般赃款对待,不宜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追缴后直接上交地方财政,应当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并办理上交国库手续。

  二、税务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移送前可先行依法追缴税款,将所收税款的证明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偷税、抗税案件,已追缴的税款,应当由税务机关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案件提起公诉时,将所收税款的证明随卷移送人民法院。

  四、偷税、抗税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应当予以追缴或退回的税款,判决生效后,由税务机关依据判决书收缴或退回。对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拒绝依据判决书缴纳或划拨税款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赖绍松资深税务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62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