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政策,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020年2月21日,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从2020年2月起,各地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大企业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企业负担的医疗保险费用,减免征收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
对于疫情期间企业免缴的社保费和医保费,该如何会计处理?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实务中常见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正常确认成本费用,并同步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另一种是不做任何会计处理。
如果按照第一种处理方法,实务中很可能会出现下面案例中出现的情况。
案例:A公司将疫情期间免缴的社保费和医保费共计50万元均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同时结转营业外收入50万元),其中20万元属于和研发人员相关的费用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社保费(医保费)”。
一、该支出能否税前列支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案例中计入成本费用的50万元实际并未支出,也就不存在扣除凭证的问题。
企业未实际发生的支出,能否税前列支呢?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仅从字面理解,该50万元并未实际发生,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注:实务中也有未实际发生,但也可以税前列支的情况,但需要有相关的政策支持。如财税【2015】9号规定的金融机构按要求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特定期间可以税前列支)。
二、计入研发费用的部分能否加计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公告)的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这也就意味着,A公司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社保费(医保费)”的20万元无法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三、计入研发费用的部分能否作为高新认定的研发费用
在目前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中,对于此类并未实际发生的支出是否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并未有明确规定。但从常识理解,在A公司并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若将20万元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无疑会导致企业的研发费用虚增。
如果管理机关在审核时并不认可此研发费用,实务中很可能会直接影响A公司在2020年度是否能正常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四、安全的确认方法
如果企业忽略了上述事项,既在会计上确认了研发费用,又在税前正常列支,并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还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予以确认,这无疑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所以,对于疫情期间企业免缴的社保费和医保费,最安全的办法就是:不做任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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