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列入《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5个项目之一。
一、会计处理
会计事项按《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9号)以及《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处理。县(含)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收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部关于统一监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票据的通知》(财综字〔1997〕6号)规定,必须使用套印财政部“专用收费票据监制章”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二、税务处理
销售服务——现代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增值税税率6%。
2020年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考虑到防控疫情Covid-2019的实际情况,《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湖北省2020年度、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2020年1月至8月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发新字〔1996〕803号)第二条规定,按照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主要用于扶持国家倡导的重点影片生产、城市电影院的维修改造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特殊困难的资助,以及对电影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的支持。
三、案例分析
某县电影院,2020年5月“主营业务收入——电影放映收入”中属于票房收入106万元。其会计分录: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 06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60 000
提取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时,
借:电影专项资金 50 000
贷:应交电影专项资金 50 000(=1 000 000×5%)
属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免交,所以已计提数转入其他收益
借:应交电影专项资金 50 000
贷:其他收益 50 000
假设该业务发生在同年9月,缴纳时,
借:应交电影专项资金 50 000
贷:银行存款 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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