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企业将房产租给关联商业企业经营,由商业企业统一招租,商业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简易方法计征?
咨询对象:广东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0-01-28
问题内容:请问:房产企业2016年5月份前成立,按简易方法征收,现在2019年底成立了商业经营公司,房产企业将房产租给关联商业企业经营,由商业企业统一招租,请问:1、商业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简易方法计征?2、房产企业租给关联商业企业,租赁价格按市场价格70%是否合理?谢谢!
答复机构: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2-03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此,如为一般纳税人且出租的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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