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跨区域经营模式。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上与一般企业有何不同,又有哪些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
一、总分机构都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5种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总分机构如何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三、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如何计算?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上述公式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分支机构注销等特殊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四、汇总纳税企业需要提交哪些备案资料?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五、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什么时间内变更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六、什么是视同独立纳税人?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若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资料包括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七、总机构如何填报申报表?
若下属的分支机构有一家(含)以上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报表时,申报系统会自动将其“企业类型”勾选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除填报一般报表外,还需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年报适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年报和预缴申报表均适用)。
若所有分支机构均无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总机构在申报时系统会自动将其“企业类型”勾选为“一般企业”,申报要求与一般企业相同,无需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八、分支机构如何填报申报表?
自2018年二季度起,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报表时无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仅需填报主表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和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若所属总机构在省内(不含宁波),则这两行数据由系统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信息自动取数;若所属总机构在省外或宁波,则这两行数据由分支机构自行填写。
注:此条为浙江省规定,其余省份应按照当地省规定执行。
九、对建筑安装企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有何规定?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省内(含宁波)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一)项目部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二)项目部持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省外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省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注:此条为浙江省规定,其余省份应按照当地省规定执行。
十、总机构申报时应如何填报项目部已预缴的税款?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税款台账维护,再在主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相关数据。
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填在B表第18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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