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责任制下的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项目经理获得的项目绩效考核,大多数企业通过虚开材料成本,虚列农民工工资或购买发票的方式,这本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具有很大的风险,究竟项目经理责任制下,项目经理获得的奖励和绩效考核如何提取?个税如何处理?
(一)项目经理负责制下的项目经理提取利润的合法渠道
由于项目经理负责制下的项目经理只负责项目中的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指标和利润指标的完成,和环境污染控制等任务。项目经理是建筑企业的内部员工,与建筑企业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如果项目经理完成公司规定的各项指标任务,公司将给予项目经理一定的绩效考核奖。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经理获得的项目考核绩效奖如何从建筑公司总部提取?绝对不可以虚列农民工工资多造工资表、不可以虚开材料发票和购买发票做大成本套取项目绩效考核奖,而必须通过以下三种合法方式提取:
一是每月给项目经理预发工资;
二是建筑企业账上属于各项目部经理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负责人考核绩效奖份额部分的利润扣除为其预发工资的剩余部分,在年终通过年终奖的方式进行发放。该年终奖要依照年终奖的税收政策计算并扣除个人所得税;
三是可以通过适量的费用发票,例如业务招待费用、差旅费用、会议费用进行报销。
(二)项目经理负责制下的项目经理提取利润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项目经理负责制下的项目经理获得项目绩效奖是“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必须按照“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1,由建筑企业按月依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项目经理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
用人单位以纳税人(劳动者)截至当前月份累计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纳税人申报的累计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见附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已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作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可通过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当前月份数计算。
(2)扣除劳动者的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向纳税人提供其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及金额等信息。
(3)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扣除时间。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项目经理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1、2019年9月8日,甲建筑企业应向杨女士支付工资13500元,杨女士在该月除由任职单位扣缴“三险一金”2560元外,还通过单位缴付企业年金540元,自行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
2、杨女士已于2019年1月份支付了女儿学前教育的2019年上学期(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学费7000元,大儿子正在上小学,现已与丈夫约定由杨女士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3、杨女士本人是在职博士研究生在读;
4、杨女士去年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现处于偿还贷款期间,每月需支付贷款利息1300元,已与丈夫约定由杨女士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5、因杨女士所购住房距离小孩上学的学校很远,以每月租金1200元在(本市)孩子学校附近租住了一套房屋;
6、杨女士的父母均已满60岁(每月均领取养老保险金),杨女士与姐姐和弟弟签订书面分摊协议,约定由杨女士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7、2019年10月2日,甲建筑公司应支付杨女士工资13500元,同时发放国庆节的过节福利费4500元,合计18000元。单位扣缴“三险一金”,杨女士缴付企业年金、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和杨女士可享受的各类专项附加扣除等金额,每月都相同请分析杨女士9月份和10月份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二)计算杨女士2019年9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金额:
1.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
2.专项扣除“三险一金”2560元;
3.专项附加扣除4200元: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女儿和儿子各1000元);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
(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740元(企业年金540元,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
(三)杨女士2019年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
=13500-5000-2560-4200-740
=1000(元)
(四)应在9月份预扣预缴杨女士个人所得税
=1000×3%=30(元)
(五)计算杨女士2019年10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
1.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
2.专项扣除“三险一金”2560元;
3.专项附加扣除4200元: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女儿和儿子各1000元);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
(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740元(企业年金540元,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
(六)按“累计预扣法”方式预扣预缴税款
在9月份已预扣预缴杨女士个人所得税30元。
1.杨女士10月份累计应税收入
=13500+13500+4500=31500(元)
2.杨女士10月份累计扣除额
=5000×2+2560×2+4200×2+740×2
=25000(元)
3.杨女士10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31500-25000=6500(元)
4.10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杨女士个人所得税
=6500×3%=195(元)
5.10月份当月应预扣预缴杨女士个人所得税
=195-30=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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