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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赖绍松资深税务大律师网 > 成功案例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行政复议案件引起的思考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19-12-03 15:43:16  

  2013年11月4日涟源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了涟源市光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基本案情是:涟源市国税稽查局于2011年12月7日从金税工程系统网络协查系统收到江西省樟树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协查函三份(编号NO:636098200110061至63)《增值税抵扣凭证原始信息清单》《发票明细单》及2011年12月6日《巳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编号〔2011〕3010),涟源市国税稽查局于2012年3月8日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同年3月12日立案。
经稽查局立案检查,涟源市光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从江西省矿山隧道建设总公司第一公司中林煤矿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金额20324786.33元,税额3455213.67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稽查局立案查处后查明:1、企业有货物交易,有相对应的运输发票,有验收入库单;2、有对应的购销合同,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介绍信。3、付款以现金全部付给委托书上的业务员。4、开票单位和合同书单位一致。此案提交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巳申报抵扣税款为主要证据,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进项转出、追缴增值税3455213.67元的税务处理决定。
纳税人缴纳了24万元税款后,不再缴纳税款。稽查局下达了《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停发发票,《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银行存款,企业因此对三份法律文书提起行政复议。涟源市国税局受理后,召开了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并与律师、教授、法官一起进行研究探讨,一致认为仅凭对方税务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巳抵扣税款的证据,不能确认涟源市光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于是涟源市国税局在娄底市局稽查局的带领下又组织人员到江西宜春市调查取证,取得对方的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煤矿负责人、会计、乡镇领导的问话笔录。这些证据表明,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政府为了做大经济,由副市长组织国税、地税、财政、乡镇人员召开会议,由中林煤矿(企业维修,未出煤)到国税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乡镇领导搭桥牵线虚开,乡镇返回税款的20%作手续费给开票方,开票方按票面金额的9.23%缴纳税款。中林煤矿提供介绍信、公章、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提供银行帐户、财务收款收据等。确保税负率为9.23%,其余抵扣到国税局窗口开具3%的材料发票,到地税开具运输发票。总计虚开金额8.9亿多元,入库税款7300多万元。
  证据取回后,召开了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确认原决定证据不足,决定撤销,稽查局补充证据后重新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撤销了《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事后,同涟源市光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仍然不服,总觉得自己没有过错,被江西省樟树市人民陷害了。同时认为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很不合理,说起来好像有点痛心疾首。笔者参与了重案审理与复议的全过程,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陷入了深思。
  存在的问题 
  1、过错问题。涟源市光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煤炭贸易有多年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知识比较懂,在贸易过程中,要求对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保存了对方的介绍信,同时签订了规范的购销合同,付货款的时候,取得了中林煤矿的委托书。购进时做了验收入库,对外销售时也是真实的货物交易,交易过程也延续了将近二年。另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经过了国税局的认证,证明是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并无多少过错。企业面对税务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实很震惊,也很伤痛。这个公司年于2002年开办,每年销售收入大约2000多万,每年向国家交纳税收70-80万元,累计缴税超过了1000多万元。收到税务局的处理决定书,企业就没有正常经营,没有领用发票,也没有再交税,用企业自己的话讲是巳经破产了。相反,江西省樟树市中林煤矿仍然正常生产,只是换了承包人。虽然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罚决定书但未执行到位,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处分,没有追究责任。用涟源市光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老板的话说是,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政府到全国各地抢了七千多万人民币。企业没有过错,却要承受进项税金转出,承受巨大经济损失,让社会上很多人想不清。
  2、税制原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的定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江西省中林煤矿没有货物销售,也没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中林煤矿就没有纳税义务。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很明显,不管有没有货物销售,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只要虚开了增值税发票就要缴税。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是明显不相符的,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征收增值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超越了法规,合法性让人质疑。
  3、国家损失。本案从江西省樟树市和全国各地税务处理决定书来看,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为国家增加了虚开票面金额34%的增值税,江西省樟树市财政因为中林煤矿虚开增值税发票,增加了虚开票面金额17%的增值税,全国各地受票单位,因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都要进行进项转出,同样要转出票面金额17%的税,还有取得不合法的发票,所得税不能例支,又要增加25%的所得税(假设都有利润),虚开增值税发票,国家增加虚开票面金额59%的税,显然与国家的立法宗旨不符。当然,有些是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因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逃避缴纳了税款。国家损失,应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
  4、民法及相关问题。民法上的善意取得,指动产占有人向 第三人 转移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
民法规定,善意取得行为是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损失的。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也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5、税务机关的过错责任。江西省樟树市国家税务局明知道煤矿没有生产,而且发票使用量和开票金额明显超过以往年度,仍然发放发票,过错责任是重大的。另外,取得的发票都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认证,确认是真实发票。同意申报抵扣的,而且持续时间达一年多。金税工程不能确定真假,就不应作为申报抵扣的必经程序,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或稽查的工具,税务管理的工具,凡验证不符,由稽查或评估组织追缴入库。通过金税工程认证,尚不能确认发票的真实合法性,要一个企业去百分之百确认合法,有点勉为其难。就象歹徒抢劫了银行的钞票,歹徒用抢劫来的钞票去消费,经营者不会承担钞票来路不正的责任。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企业就像经营者,不应承担钞票来路不正的责任。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建议:
  一、修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规定,即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每年总局都要清理一批文件,有必要清理这个文件。
  二、改变金税工程验证制度。企业可以自行申报抵扣,不把验证作为申报抵扣的先决必要条件,金程工程当作企业自助的工具,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的工具。这样,企业能够接受,税务机关更好管理。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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