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近日,南京地税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建筑企业于2012年至 2014年间,因忽视印花税,少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 71.62万元、“购销合同”印花税3.18万元、借款合同0.3万元。税务人员要求企业补缴相应税款,加收滞纳金17.24万元,并处以罚款 37.54万元,企业为小小印花税付出了大代价。
二、税务分析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 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的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 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 [2013]6号)的规定,实 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 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计算贴 花。
三、实务建议
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印花税税率虽然低,容易被忽视,但积少成多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企业应重视印花税缴纳,以免产生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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