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是以该货品运抵我国国境的到岸价格(C.I.F)为依据。到岸价格拮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加上国外已征的出口积及运抵我国口岸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即: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货物到岸价格
若进口货物到岸价格不明的,其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国内同样货物的市场价格审定,其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国内市场价格/1+进口税率+20%。
内容 一、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二、进口货物目前执行税率 依据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按现行的规定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3%、9%、6%,0%。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总结 组成计税价格中关税完税价格指的是到岸价,即货物到达我国口岸的价格,包括货物的买价以及境外运输所发生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如果纳税人与销货方签订的合同中使用的是离岸价,在计征增值税时必须换算为到岸价。 案例/解析 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进口一批化妆品,到岸价格10万元,关税为4万元,消费税税率30%,则该公司应纳增值税多少元? 组成计税价格=(10+4)+(1- 30%)= 20(万元) 应纳增值税=20X13%=2.6(万元) 因此,外贸进出口公司应纳进口增值税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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