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注意:上述公式中: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方收回后的消费税处理 对受托方已代扣代缴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销售实现时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1)可抵扣税款的情形(同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规定) ①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卷烟; ②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高档化妆品; ③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注意: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④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鞭炮、焰火; ⑤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汽油、柴油; ⑥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应税消费品; ⑦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生产润滑油; ⑧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 ⑨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高尔夫球杆; ⑩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实木地板。 (2)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提示: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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