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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赖绍松资深税务大律师网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进口应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区别有哪些?

信息来源:九花爱荷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11-23 16:51:35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口时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某鞭炮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的焰火继续加工高档焰火。2022年3月销售高档焰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0万元;本月外购焰火4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库存外购焰火60万元,月末库存外购焰火50万元,相关发票当月已认证,该鞭炮厂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可以按照本月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已纳的消费税;该鞭炮厂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当月购进的全部已税焰火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当月该鞭炮厂应纳消费税88.5万元。

生产领用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扣除条件的,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凭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的税额予以抵扣的。

当月该鞭炮厂应纳消费税=1000×15%-(60+400-50)×15%=88.5万元。

甲木制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实木地板生产销售业务,2022年2月发生下列业务:

⑴ 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万元,另支付运费2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⑵ 将上述外购已税素板30%连续生产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

⑶ 将上述外购已税素板30%委托乙厂加工B型实木地板,当月加工完毕全部收回,乙厂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乙厂同类实木地板不含税售价为65万元。

⑷ 将外购的材料成本(不含税金额)为48.8万元的原木移送丙厂,委托加工C型实木地板,丙厂收取不含税加工费8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厂无同类实木地板售价。当月加工完毕甲厂全部收回后,对外销售70%,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0万元,其余30%留存仓库。

⑸ 主管税务机关3月初对甲厂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厂已按规定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但丙厂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

其他资料: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

根据上述资料,

⑴ 业务2中,甲厂应缴纳消费税1.20万元。

业务2中,甲厂应缴纳消费税=60×5%-120×5%×30%=1.2万元。

⑵ 乙厂代收代缴消费税3.25万元。

乙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65×5%=3.25万元。

⑶ 甲厂销售C型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3.50万元。

甲厂销售C型实木地板应缴纳的消费税=70×5%=3.5万元。

丙厂未履行扣缴义务,甲厂自行纳税。

⑷ 甲厂留存仓库的C型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0.90万元。

甲厂留存仓库的30%C型实木地板应缴纳的消费税=(48.8+8)÷(1-5%)×5%×30%=0.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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