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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零售企业纳税评估案例

信息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11-24 14:37:05  

一、公司基本情况

  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3月26日办理税务登记,于2005年5月26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经营范围:石油成品油零售。该企业共有员工8人,在辖区内设有3个加油站点,实行统一核算,自有油罐车2辆。

二、纳税分析发现异常

  (一)纳税申报异常

  2005年10月,税收管理员对从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筛选出来的连续二个月零申报和负申报的企业进行初步审核时发现:该企业2005年6月份和7月份申报为零申报,8月份缴纳税款4382.42元,2005年9月份和10月份申报为零申报,且还有留抵税额3元。

  (二)税负低于同行业均值

  管理员对该公司2005年度1?9月份的实际税负进行测算,发现该企业实际税负只有0.265%(1?9月累计应税收入5782894.80元,应缴纳税款15340.11元),与中石化石油零售公司同期税负相比明显偏低(同期中该地区石化石油零售公司税负率为1.40%)。

  根据以上疑点,判定该公司为申报异常纳税户,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评估期间:2005年1月?9月份。

  三、进行纳税申报真实性和准确性评估

  通过对该公司2005年度2月?10月份的纳税申报及附列资料全面的审核分析,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发现以下疑点:

  (一)该公司成品油平均零售价格与同行业同期(主要参考中石化)平均零售价格相比明显偏低。该公司2005年度1?9月份 0#柴油平均销售价格为3941.62元/吨(不含税,下同),90#汽油4470.00元/吨, 93#汽油4785.38元/吨,机油5128.20元/吨;同期同行业(主要参考中石化)平均零售价格为0#柴油4524.89元/吨,90#汽油5128.21元/吨,93#汽油5242.17元/吨(由于同行业市场机油平均价格不具有可比性,故不纳入比较分析)。通过比对分析,初步评定该公司可能存在人为调低申报价格、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

  (二)评估期间该公司税负明显偏低。该公司2005年度1?9月份累计申报增值税销售额5782894.8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15340.11元,增值税实际税收负担率只有0.265%,与中石化石油零售公司同期税负相比明显偏低(同期中石化石油零售公司税负率为1.40%)。初步评定该公司可能存在账外经营、未通过加油机而对外直接进行成品油销售行为。

  (三)评估期间该公司的纳税申报的期初留抵进项税额、累计销项税额、累计进项税额、期末留抵进项税额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匹配。该公司2005年1月份有期初留抵进项税额15213.88元,1?9月份累计销项税额983092.07元,累计进项税额954384.37元,9月份有期末留抵进项税额7102.13元,说明成品油库存数量很少。通过比对分析发现,评估期间该公司1?9月份综合申报的增值税税额只有6391.69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只有0.111%,且期初留抵进项税额大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8111.75元,说明该公司所申报的期初成品油库存数量比期末的库存数量多得多,逻辑关系异常。初步评定该公司可能存在申报销售额不真实的情况。

  (四)公司2005年10月份自行申报的成品油库存数量与金额不配比。通过计算,2005年1?9月份该公司购进的0#柴油平均单价为3691.65元/吨,同行业同期(主要参考中石化)平均零售价格为0#柴油4524.89元/吨。该企业2005年10月份自行申报的成品油期末库存数量与金额分别为:0#柴油171.52吨,金额203237.71元,平均单价1184.92元/吨,库存数量与金额严重不配比,并且90#汽油和93#汽油的库存数量申报出现负值,不符合逻辑。初步评定该公司可能存在有财务账簿不真实、隐匿销售收入(特别是0#柴油)的情况。

  四、约谈取证

  对在分析阶段发现的纳税申报异常情况,通过利用:“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比对结果等资料进行逻辑关系综合分析、评估后,发现该企业纳税申报的异常情况不能排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发出了《税务约谈通知书》。通过约谈纳税人,确定:1.申报纳税的销售额是以销售数量(含机外加油)乘以账面价格计算的,没有以加油机售油的单价计算;2.该公司存在有购进成品油后未经过加油机而直接转给其他加油站的情况,这部分收入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但未做申报纳税;3.存在在3个加油站点之间相互调剂加油的经营行为(将加油机销售价格人为调低至1角或1元后放油调剂);4.自用油部分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后来未申报,也未作视同销售,进项税额没有转出。

  五、评估处理

  经过分析、评估、约谈,基本确认该纳税人有申报的成品油零售价格明显偏低,在几个加油站点之间人为调低成品油零售价格的行为,且有隐瞒销售收入、账务处理不真实、未计提销项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嫌疑,建议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处理。 

  六、稽查部门处理情况反馈

  经过半年时间的税务稽查,稽查部门于2006年6月19日反馈纳税评估移送稽查查处案件情况:

  (一)增值税方面违法违章事实或存在问题。1.该企业采取隐瞒销售收入手段,销售0#柴油,未计销售收入289503.94元,未计提销项税49215.67元;2.销售5#柴油17.201吨,未入账,少计销售收入67481.86元,未计提销项税11471.92元;3.多申报销售量:90#汽油5.1785吨、93#汽油14.9351吨,金额103399.35元,应调减销项税17577.89元。

  (二)其他方面违法违章事实或存在问题。1.未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3份,没有填写客户名称,金额756元,税款109.85元;2.下设的加油站点以其他单据代替发票开具,共四本,金额1591.69元,税款231.27元。

  执行情况:查补增值税43109.70元,罚款21778.85元(其中涉税罚款21578.85元,行为罚款200元),滞纳金2996.12元,合计67884.67元,已于2006年6月1日和6月5日补缴入库。

  七、管理建议

  针对本案的情况,税收管理员提出如下管理建议:

  (一)在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应加强对其未通过税款加油机计算销售收入行为的监督检查,避免纳税人申报不实。

  (二)应加强对该类企业与其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监督检查,避免其通过关联方交易调节税款。

  (三)应加强对其视同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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