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赖绍松资深税务大律师网,资深税务律师&著名税法专家团队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赖绍松资深税务大律师网 > 土地增值税 > 房地产继承

继承诉讼中房屋占有使用费裁判规则集成

信息来源:蔡思斌律师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12-06 16:50:21  

房屋相关诉讼领域经常会出现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争议。在离婚、继承、共有物分割等法定事实发生后,有时会出现房屋使用人对房屋不拥有所有权或仅拥有部分所有权的情况。该实际占有使用人是否要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相关房屋占有使用费各方经常发生争执以致成讼。为此,笔者谨结合离婚(离婚诉讼中房屋占有使用费裁判规则集成)、遗产继承、共有物分割等案例撰写系列文章进行简要分析,以抛砖引玉。

继承诉讼中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认定

参考案例一:湖南岳阳中院(2021)湘06民终588号民事判决

王某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房屋系张某某与其前妻的共同财产,张某某的前妻与张某某先后去世,发生两次继承,一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并通过计算得出张某1、张某2继承份额为7/9,王某继承的份额为2/9,二审中,双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张某1、张某2主张权利对房产进行处理,王某现提出依遗嘱其享有居住权。本案中张某某于2015年4月4日所立自书遗嘱,张某1提出遗嘱是有胁迫、诱导的情况下写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张某某生前遗嘱,房屋留经王某居住,系张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房屋系张某某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张某某只应对自己享有的份额行使权利,张某某在对房屋设立居住权时,对不属于自己份额的部分进行了处理,王某在行使居住权时,亦会对其他继承人享有的房屋份额进行了使用。考虑上述因素,结合房屋所处位置及面积,王某对本案诉争房屋进行居住时,本院酌情确定王某按每月80元标准向张某1、张某2支付占有使用费,可按年度一次性付清。

参考案例二:北京海淀区法院(2020)京0108民初38869号民事判决

双方均认可诉争房屋系孙某4与李某1所建的某房屋拆迁后,使用拆迁补偿款和补助费购买,且孙某4与李某1已经向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的在册人口孙某1、杨某1、杨某2支付了相应补偿。故在孙某4与李某1去世后,诉争房屋应由二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5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每人各占25%的份额。诉争房屋虽未进行实际分割,但在孙某4与李某1去世时继承已经开始,故孙某5在诉争房屋中享有的份额取得时间系在其与王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1应占孙某5享有份额的一半,即12.5%。双方均认可王某2与孙某5形成了抚养关系,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孙某5去世后,该房屋中属于孙某5的份额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1与王某2按法定继承原则均等继承。故对于诉争房屋,孙某1、孙某2、孙某3各享有25%的份额,王某1享有18.75%的份额,王某2享有6.25%的份额。因现诉争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本院仅对居住使用权进行确认,在房屋具备办理所有权证条件时,应当按照本院认定的上述份额按份继承。

对于孙某1、孙某2、孙某3主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孙某3表示同意支付,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但诉争房屋在实际分割前属于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且王某1并非恶意占用房屋,故孙某1、孙某2要求王某1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三:北京第二中院(2021)京02民终13223号民事判决

本案中石某6、石某7在未向公证机关告知被继承人还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办理公证手续,将案涉房屋登记至石某7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涉案房屋为城市住宅平房,均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进行翻建,目前没有取得新的产权登记。现石某2、石某3、石某4主张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继承及分割,法院准许。根据(2015)东民初字第17381号生效判决认定,对于涉案房屋的使用权,石某2、石某3、石某4应各占十分之二的份额,郝某、石某1共占十分之二的份额,第三人张某1、张某2各占十分之一的份额。因涉案房屋由郝某、石某1实际使用,考虑现在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及当事人权利实现便利,法院将判决涉案房屋由郝某、石某1实际使用,由郝某、石某1给予其他权利人相应份额的房屋使用费折价款为宜。关于房屋使用费的给付起始时间,因涉案房屋系由石某7通过公证方式自石某5名下变更登记至石某7名下,郝某、石某1系依据与石某7的身份关系在此居住,郝某、石某1本身并未参与公证及变更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其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另根据(2015)东民初字第17381号生效判决的认定情况,法院酌情确定郝某、石某1自2017年5月起向其他权利人支付房屋使用费折价款。房屋折价款的金额及标准,法院结合房屋坐落、房屋面积等因素酌情判定。

结合上述案例可知:1、在继承纠纷诉讼中,首应先根据《民法典》中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对继承人的份额进行确定。2、被继承人若是是否针对被继承房屋设立居住的权超出其遗产份额导致其他遗产继承人不能实际对所继承遗产实际占用、使用、收益的该居住者应当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便开始了,故被继承人对于讼争房屋的份额取得时间也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因此继承人们处于共有状态,都具有居住的权利,若非恶意单独占用房屋的情况下法院将不予支持占用费。4、对于各继承人遗产份额确立清楚,但有不具备分割条件的房屋,法院判决由部分继承人实际使用时也将酌情支付房屋占用费。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赖绍松资深税务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62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