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所达成的一致安排,其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安排难点
预约定价制度更是需要税企双方的高度配合,增加了实施难度,具体来讲:
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范围有限。从我国当前的实践来看,首先,此安排只有在双边或多边协议中方显优势;其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程序复杂,一方面要企业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从成本和效率角度上来说,可能只有大中型以上的跨国公司才会适用此安排。
2、税企双方对转让定价方法的使用无统一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分歧。企业在对其自身的功能和风险分析之后,按其承担的功能和风险,寻找可比企业,使用的在预约定价期间的转让定价方法并不一定被税务机关认可。如果仍采用传统方法来判断关联企业交易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则APA将无法摆脱传统方法的根本缺陷。
3、实践中价格难以确定。因正常交易的货物品质、生产经营时间、地点、条件、环境等因素不同,价格不同,要确定一个使征纳双方及不同征税机关共同接受的正常交易价格困难很大,故而推行预约定价进程缓慢。
4、税务机关对预约定价监控管理时,要对其中列明的转让定价方法进行分析,以判断其是否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是否合理。但是,在进行分析时应以什么标准来衡量?尚未有统一的标准,这将使此安排推广时难度增大。另外,需要税务机关的事后监督、检查,对管理手段和水平要求较高,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这方面要求难以满足。
5、资料提供并非顺利。当需要裁定哪些信息或事实是相关联的时候,纳税人因为没有法律的保护,就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更多在正常情况下是保密的资料,而且所有资料都是当期交易或交易前的资料,因此从纳税人的观点来看就更为敏感。同样,如果一个试行中的预约定价协议因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放弃,纳税人则可能遭受巨大损失,而且在任何可能导致的诉讼中丧失优势。
6、预约定价安排可能涉及一些潜在问题。很多跨国企业在中国投资,是因为看重中国广阔的市场。他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在品牌本地化的过程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可以说很多子公司通过自身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都形成了营销无形资产。但在一些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过程中,集团公司往往淡化子公司这方面的功能,只承认子公司承担了分销功能,只能给该子公司分配承担分销功能所能获得的基础利润,这有可能不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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