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情况需要填写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特别纳税调整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八十四条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一)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二)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三)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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