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的概念,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里有比较系统的叙述,相关概念是有规定的。行政机关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里,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的目标。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行政管理,行为是和行政职权相关的,是为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者是公共服务的职能,为了实现目标而与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这个权利义务的内容是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不是一个平等的,因为民事的协议里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而行政协议案件说的是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在这个过程之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导和主控的地位,对某些事项有直接的决定权。而作为行政相对方往往就是服务于服从地被领导的地位,这样的协议是不对等的协议,这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协议。
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目标,再就是必须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内容,这是这个行政协议的两个判断的关键的问题。当然,在该法规明确了行政协议的概念之后,然后还有一些具体的列举,什么样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在我们日常所见的行政协议中做出了一些列举,我们来看一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规定了几种协议的类型。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的类型有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一般包括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好比说我们所说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一般的高速公路的运营方是和投资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或者是市政公共事业的这种的特许经营的协议等等。类似于基础设施、市政公共事业的相关的领域出现很多特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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