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府采购需求必须要专家论证吗?
答: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专家论证不是强制性的要求。要注意的是,采购需求必须经过审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也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二条 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问:处理竞争性磋商项目质疑,能否依据财政部87号令的相关规定?
答:不能。财政部87号令也就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规范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的,处理竞争性磋商项目的质疑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或《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不能依据87号令。现在在编写非招标采购文件时,有时会参考财政部87号令中的一些条款,如果质疑处理时涉及这些问题时,应当根据采购文件中的要求进行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问:监狱企业只提供了监狱企业声明函,能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吗?
答:只提供声明函不能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虽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但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能认为其为监狱企业。
法律依据为《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问:大型企业提供小微企业的产品投标,能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吗?
答: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以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货物采购包,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报价扣除?是否还有“双小”(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且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称《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问题所述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问: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转竞争性谈判方式,还需要专家论证吗?
答:需要。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转竞争性谈判方式时,需要提交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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