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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际税收全面战略计划:灵活性针对性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zxy  发布时间:2020-03-20 16:12:01  

日本国税厅通过加强涉税信息收集利用工作,充实机构人员力量,针对富裕阶层采取针对性措施等,强力打击国际避税行为。

  一直以来,日本国税厅将打击国际避税行为作为重要课题。2016年,日本国税厅提出了国际税收全面战略计划。今年1月,日本国税厅发布《国际税收全面战略计划进展报告》。本文介绍该计划内容及其发布以来的实施情况,以期为中国国际税收工作提供参考。

  《国际税收全面战略计划》提出,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国际税收工作。

  加强涉税信息收集利用。仅依靠日本国内收集的情报难以把握个人和企业海外交易的真实情况,需要积极利用外汇汇款凭证和建立在税收协定等基础上的信息交换等制度,进一步加强信息收集工作。包括灵活运用外汇汇款调查文书、国外财产调查文书和财产债务调查文书。扩展税收协定网络,按照通用报告标准(CRS)开展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创建跨国企业信息报告制度等。

  充实机构人员力量。设立专门进行国际课税稽查的部门,并配备必要人员。在中央层面,日本国税厅于2017年在机构中设置承担国际指挥部作用的岗位,中央以下的国家税务局或税务署增设国际税务专门官员。东京、大阪等国家税务局设置的国际税务稽查官以及国际稽查科,除承担国际避税案件稽查外,还专门研究开发复杂海外交易的稽查方法。吸收在国际税务方面拥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国际税务专家参与选择可能存在潜在国际税务问题的案例,积极展开税务稽查。设置重点管理富裕阶层的项目小组等。

  应对富裕阶层的逃避税问题。随着富裕阶层掌握的社会财富日益增多,资产配置和运营日趋国际化、多样化,隐瞒资产和收益的情况较为普遍,对富裕阶层的资产和收益如何合理征税,以及如何及时获取遗产税相关的财产信息成为重要任务。针对性措施包括强化对富裕阶层的税收管理和信息收集,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建立信息调查机制,设立重点管理富裕阶层的项目小组,对移民国外的居民纳税人向国外转移有价证券征税。

  此外,《国际税收全面战略计划》提出,加强与其他国家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应对跨国交易的逃避税问题。

  根据今年1月日本国税厅新发布的《国际税收全面战略计划进展报告》,日本已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进展。

  涉税信息收集利用得到加强。一是灵活运用国外汇款凭证、国外财产调查书和财产债务调查书。日本规定,超过100万日元的国外汇款和国外收汇,金融机构须收集提交汇款人和收款人姓名、交易金额及交易日期等信息;超过5000万日元的国外财产,包括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持有人须提交财产的种类及价格等,没有正当理由提交调查书和提交虚假信息将受到处罚;持有财产,包括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超过3亿日元或有价证券超过1亿日元、所得额超过2000万日元的受益人,须提交财产种类及价格等信息。二是基于税收协定进行信息交换。日本已与其他国家税务部门就跨国交易、股息分红、不动产收益等相关信息进行交换。三是CRS情报交换。日本每年与其他国家税务部门自动交换一次非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截至2018年10月,已向58个国家(地区)提供了日本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8.97万条,收到64个国家(地区)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55万多条。四是创建跨国企业信息报告制度,总收入1000亿日元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须提供国别报告事项。

  机构人员力量按计划得以充实。一是日本国税厅新设了国际税务计划官岗位,在国家税务局新设国际税务稽查员和国际稽查科,着手收集国际避税事项的资料信息,分析研究企业和个人国际避税筹划,研发复杂海外交易的相关调查方法。二是在东京、大阪、名古屋国家税务局设立扩充重点管理富裕阶层项目小组团队,2017年7月后在日本全国范围进行推广。对富裕阶层,特别是拥有巨额资产的,将持有人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个人或企业一体化管理。三是各地国家税务局统一设置管理国际稽查科和国际税收稽查岗位。同时,强化了国际税收人才培养。

  全球税收网络逐步强化。一是积极参与国际框架标准的制定及相关活动。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中,为解决电子虚拟经济发展及国际避税问题提出了多项建议。2019年1月,《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在日本生效,日本对其国内法的法律基础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对外国公司跨境交付电子书籍等征收消费税,跨国企业实施国别报告制度等。二是灵活运用外国协助征收制度。如果滞纳税款的企业或个人在与日本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保有财产,日本税务部门可以向该国提请协助征收。截至2018年12月,日本已可以向58个国家或地区发起协助征收。三是实施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截至2018年6月底,日本已与26个国家或地区开展了相互协商程序。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山西财经大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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