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制度简称涉外税制,是指一个拥有税收主权的国家(或地区)为实现其国家(或地区)职能和经济发展目标而制定的一整套涉外税收法规、涉外税收管理体制和办法的总称。
涉外税制既对境内外国人的收入、财富及其经营活动征税,又对本国公民、居民和公司的跨国商品和跨国所得征税。完善的涉外税收制度不仅可以为本国政府提供一定的税收收入,而且对促进本国对外开放发展具有特殊作用:它是吸引外资和促进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工具;它对调控进出口贸易、保护民族工业有着重要意义;它是增强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涉外税收制度中的反避税措施还是保证对外开放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成都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1980年6月9日,财政部向中央提出了拟在1980年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意见。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即日起施行。前者适应了中外合资企业不断出现对税制建设的要求,后者则覆盖了数量日增的外国在华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课税问题。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三部法律解决了所得税方面的涉外课征问题。加上流转税方面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地方税方面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一套比较完整、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在中国初步建立。
这样的涉外税制,适应了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技术和人才,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对更好地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外资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报道,当时的美国国务卿塞勒斯。万斯先生来华访问后,高度评价了这三部涉外税收法规。他说:“这几部法律体现了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它们的及时颁布,使外国企业家增加了在华投资利益的可预见性,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从1980年到1990年的10年间,我国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406.1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206.92亿美元。1990年,外商直接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0.9%,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6%。外商投资企业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为我国创造了越来越多的税收收入。改革开放之初的1980年,我国的涉外税收收入仅有100万元,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才万分之二。10年之后的1990年,我国的涉外税收收入达到49.15亿元,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达到了2.5%。1992年涉外税收首次突破百亿元大关。
此后,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结合国际惯例,并从有利于税收征管出发,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将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一免两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为“两免三减半”,延长了优惠年限。同时,适当延长了合营企业汇算清缴、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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