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2008年6月购买了某上市公司 B公司的30000股股票,2008年10月25号,公司收到B公司分红配发的股票15000股,并有部分金额的现金分红。请问我公司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及现金分红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免税所得?若不是免税所得,我公司分得这部股票及现金分红如何计算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人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持有上市公司B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因此,对你公司从B公司分得股票及现金分红等投资收益不得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因此,你公司应将投资股票分得的股票分红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应税收入,与分得的现金分红合并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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