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第1条:
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或者公有领域素材等通过选择、编排等方式汇集成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构成汇编作品,被汇编的内容是否单独构成作品不影响汇编作品的认定
裁判规则第2条:
属于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的计算机字库,可以认定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裁判规则第3条:
计算机字库软件运行产生的单字,具有独创性符合审美意义的,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裁判规则第4条:
网站页面内容的选取、编排顺序、组合技巧等设计具备独创性的,构成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裁判规则第5条:
建筑作品是指以三维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作品。建筑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其外观应当具有独创的设计成分,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感和独创性。缺乏独创性或者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三维设计不构成建筑作品
裁判规则第6条:
民间文学艺术属于艺术创作风格,采用民间文学艺术风格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基于公共领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创作的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可作为演绎作品予以保护
裁判规则第7条:
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成分可以从实用性、功能性成分中独立分离出来时,实用艺术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裁判规则第8条:
就古籍点校整理而言,其独创性包括选择最佳底本、改正错字、校补遗缺、撰写校勘记等,但单纯加标点、分段落、改错字一般不具有独创性。仅为加标点、分段落、改错字而形成的古籍点校成果,其本身通常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亦可作为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裁判规则第9条:
技术标准中的方法、程序、参数等属于技术方案,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技术标准的表达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并非所有技术标准的表达均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强制性标准具有立法或行政性质,其表达不宜受著作权法保护
裁判规则第10条:
表达上具有一定的创作空间并具有个性化特色的专利说明书,具备可著作权性
裁判规则第11条:
电视节目的规则、模式、策划本身并不是电视节目的构成部分,属于创意、构思的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作为民事权益加以保护
裁判规则第12条:
游戏的规则、玩法属于思想的范畴,并且游戏规则、玩法的文字表达方式有限,难以体现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裁判规则第13条:
动漫、游戏角色形象具有独创性的,应当认定为独立于动漫、游戏作品之外的美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
裁判规则第14条:
游戏界面具有独创性,并且与公有领域的惯常表达有区别的,应当认定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整体的游戏画面,属于类电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裁判规则第15条:
竞技类网络游戏比赛画面是由参赛选手按照游戏规则、通过各自操作所形成的动态画面,系比赛情况的客观、直观的表现形式,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比赛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比赛画面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裁判规则第16条:
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与视频长短没有必然联系,属于独创性表达的短视频亦可构成作品。在对短视频的独创性进行判断时,对于独创性高度的要求同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品的片段,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裁判规则第17条:
独立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模型,属于模型作品
裁判规则第18条:
严格对照文字作品原文朗读形成的有声读物,无论其是否添加了背景音乐、音效,都没有改变文字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因而不构成改编作品。有声读物作为一种录音制品,其朗读者可以主张表演者权
裁判规则第19条:
药品说明书并非某个自然人或集体的思想表达,很难体现出独创性,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裁判规则第20条:
独立创作完成且在整体构图、客观地理要素的选择和表现形式上具有独创性的地图,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图形作品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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