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不应简单参照适用,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直接变更改制后的主体为被执行人,但因适用该规定涉及新旧企业的债务承担等实体问题的认定,一般应通过审判程序进行审查,故在执行程序中直接适用该规定变更被执行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索引
《大连建筑构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中恒联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0)最高法执监266号】
争议焦点
因企业改制而承继原企业债务的主体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构件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不应简单参照适用,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大连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直接变更构件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因适用该规定涉及新旧企业的债务承担等实体问题的认定,一般应通过审判程序进行审查,大连中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适用该规定变更被执行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辽宁高院予以纠正正确。但根据辽宁高院查明的事实,构件公司与构件有限公司之间并非简单的名称变更,构件公司是否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构件有限公司是否无偿接受财产以及接受财产的范围等相关事实尚无法确认,不能满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法定要件,在执行程序中裁定变更本案债务主体及其所应承担的债务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
来源: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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