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韶关***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韶税三稽 罚 〔2022〕 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的违法事实。经检查,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将购进的水电费销售给关联公司韶关***有限公司乳源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宏冠搅拌站)【经查询为涉案人的分公司】中有部分水电费1,671,135.25元 ,取得销售收入1,671,135.25元 (含税)(其中2018年197,967.87元,2019年401,745.65元,2020年430,387.02元,2021年641,034.71元),不含税收入 1,471,695.46元 (其中2018年170,222.82元,2019年353,311.82元,2020年380,873.47元,2021年567,287.35元)。
以上收入在账簿上未作销售收入处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与取得以上销售收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已在所属年度列支成本费用。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共199,439.80元,少缴城建税共9,971.99元,教育费附加共5,983.20元、地方教育附加共3,988.80元;少缴印花税共501.3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负责人)身份证等证据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工商登记及经营等情况。
(2)你公司与***搅拌站水电费对账单,证明你公司与***搅拌站水电费核算明细等情况。
(3)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和***搅拌站水电费使用、核算、费用收取、纳税申报等情况。
(4)你公司相关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发票开具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销售水电给宏冠搅拌站发票开具情况、账册核算收入及存在未申报的销售收入。
(5)《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证明你公司对隐瞒收入、少申报事实确认。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韶税三稽罚告〔2022〕9号)后,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采取不列、少列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了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因此,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你公司2018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共209,913.09元,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处0.5倍的罚款,金额为104,956.5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重点领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辩护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 走私逃税犯罪刑事辩护 税务渎职犯罪刑事辩护 隐匿销毁会计账簿犯罪刑事辩护特色服务
虚开普通发票罪刑事辩护 增值税进项留底骗税刑事辩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辩护 出口退税骗税犯罪刑事辩护 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犯罪辩护代理范围
税案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税法专家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