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由业主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查账征收,二是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年度内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损失、税金以及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金额;核定征收方式下,分为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与直接核定应纳税额。
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生产经营所得税率为5%——35%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违约金收入等其他收入。
成本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包括计入成本的费用。
税金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意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比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损失、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等。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成本费用扣除,某些同企业所得税一样,也有扣除限额的规定:
工资薪金支出,从业人员的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业务个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符合规定的社保支出,从业人员以及业务个人的“五险一金”符合范围和标准的准予扣除。
补偿养老保险以及补充医疗保险支出,从业人员分别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门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业主个人的补偿养老保险和补偿医疗保险以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为基数,分别不超过基数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利息支出,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以及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混用难以区分的,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没有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情况下,每年可以扣除6万元的基本费用,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享受,在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核定征收方式,分为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与直接核定应纳税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则直接根据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经营所得税率表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可,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直接核定应纳税额方式,无需纳税人再计算应纳税额,直接按照核定的税额定期缴纳即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且预缴阶段就可以享受。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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