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扣除任何费用。
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企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举例:某储户2006年8月取得一年定期人民币利息收入225元,则:应纳税额=225×2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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