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在三个月前通过中介看中了被告邵某的房子,双方通过中介对房屋成交价格和契税等费用达成一直协议,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过户产生的契税、手续费由何某承担。
但在税务机关交纳契税时,被告才得知邵某的房屋系赠与得来,非邵某家庭唯一生活用房,邵某出售该房屋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约12万元。
双方对该笔费用由谁交纳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原告何某认为,其因重大误解,与被告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便诉至我院要求撤销该合同。
承办法官了解后,并没有直接开庭审理
而是分三步走
一步步化解原告与被告的矛盾
第一步:
在开庭前,走访税务部门了解税收政策
第二步:
联系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知晓原告还想继续购买房屋,被告邵某想继续出售该房屋
第三步: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双方当事人做释明化解工作
最终,邵某主动认可承担19%的个人所得税,余下1%由原告何某自己承担,双方继续履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是便有了开头的一幕。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购置二手房时,首先要实地查看房屋并了解房屋来源等基本信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当查验房屋产权证书,特别是土地类型、产权人及相关信息,并向税务机关了解房屋过户产生的税费,《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通过中介购房,应当与中介机构签署《居间合同》,规避因中介不积极履行职责带来的风险。
法官普法:
受赠人通过赠与取得的房屋再出出售予其他人,原则上按照(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赠与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何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继承来的房产,在满五年后作为家庭唯一房产,再出售时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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