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是指专业代购者为了赚取一定差价或者代理费,受国内消费者的委托,将消费者意欲购买的境外商品运回国内交给消费者的行为。当然,随着国内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开放,也有很多国民自行前往海外购买自用或赠送亲友的商品。
不论是个人自行购买还是专业代购,凡是海外代购的商品我国都对其规定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一些小额携带的物品可做免税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可免税携带的物品金额
根据我国《海关法》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64条对“自用”作出界定,即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
概言之,免税携带的物品须满足两项要求:一是自用或送人,即不可用于售卖、出租等牟利方式;二是限定了物品的价值。如果超过限值或者商品数量明显不合理时,在入境时就要主动向海关申报,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
(二)须申报缴税的情形
《海关法》第53条明确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64条规定:“物品”是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则视为“货物”。
简言之,当有偿为他人代购时,代购的商品此时理应属于“货物”。因此,当行为人为有偿代购时,无论数额、数量多少,在入境时均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按照规定缴纳税款。须注意,对于是否属于自用,海关有自主裁量权,数量明显不合理时,即使行为人说是“自用”的,海关也不会采信。
可见,“代购”行为本身并不必然“违法”,买方以自用为目的购买货物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专业的代购从业者也可以在合法范围内操作,在国外采购好客户所需的商品再快递给客户时,如果代购者在最终价格上计入税款,或者由客户签收时补缴税款,这种交易行为并不会涉及违法犯罪。
一、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海关法》第82条规定,行为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构成走私行为。即,入境时该申报不申报、该缴税未缴税、偷逃税款的,就已经属于走私行为。
构成走私行为不一定入罪,尚不构成犯罪的,海关可以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哪些情形下可能构成走私犯罪呢?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个人走私偷逃税额在10万以上,单位走私偷逃税额在20万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此时就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也就是说,如果个人代购的物品价值较高,所逃税额超过了10万元,或者代购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多了,即一年被罚超过两次,此时就触犯了刑法,构成走私罪。
二、海外代购行为与走私行为的界分
海外代购是否构成走私,要看货物过关时,货物所有人或收货人是否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的种类、价格、用途等信息,并依法缴税或者免税过关。
是否如实申报物品详情关系重大,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有关事项的公告》,不同的物品有不同的完税价格和税率,其价格高低决定是否在免征额度以下,行为人如不进行申报,则默认为所购货物为免税物或者征税额度以下;如经海关核查后发现所购物品并非免税物或者在应征税额度以上的,行为人就可能被认定为走私。至于物品的用途是自用还是转售也有重要区别,自用物品可以免税或是征收较低税率的行邮关税,转售则要征收税率较高的贸易关税,并且不能免税,如果不进行申报则默认为自用。由此可见,海外代购的代购者伪报商品性质,低报商品价值以及入境不申报的行为,被海关查获后即有被认定为恶意逃税的风险。
正因为满足自用目的以及一定限额的物品可以免征税,部分代购者为获取更高的利润,利用该规定,釆取多次分散以客带货的方式或者以各种方法不主动申报、少申报关税的方式将予以销售牟利的商品带入境内,以逃避对商业用途的货物征收税款,这种“打擦边球”的逃税行为具有较高的风险,海关工作人员可能会根据行为人的出入境频次判断,一旦被查获,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会带来牢狱之灾。
另外,一些居民旅客携带入境的商品超过限值或合理数量但未主动申报的,在被海关查处后,即使确实为自用,此类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走私,海关可对其行政处罚,包括没收代购物品、处以罚款等;如果携带入境的物品价值较大,则可能触碰走私犯罪的红线、受到刑事处罚。
可见,海外代购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关键在于所代购的商品是否进行了如实申报,是否偷逃了应缴税款。(注:偷逃应缴税额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三、在免税店里进行商品代购,构成走私犯罪吗?
以海南为例,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实施后,免税政策红利不断释放,加上疫情影响,无法到境外购物的消费者纷纷转向海南免税店,许多游客利用自己的额度为亲朋好友代为购买免税品。然而购物市场火爆的同时,部分专业代购者也盯上“套代购”这一发财的门道,通过走私从中牟利。
“套代购”主要指行为人借用其他游客的购物额度,组织团伙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再将所购物品进行二次销售转卖给其他消费者,有些免税店的柜员为了销售业绩甚至还会跟代购者“合作”完成上述行为。
游客使用自己的额度为亲友代购免税品,属于合法的行为。但个人组织、利用他人资格和额度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再次销售牟利,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的,应认定为走私行为,如果个人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又走私的,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对于为完成销售业绩而为代购者提供帮助、协助,或者明知代购者是为了牟利而提供自己或亲友的资格或额度的其他个人,则可能涉嫌参与走私共同犯罪,同样也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代购行业涉及的缴税、申报等手续较为复杂,不论是专业代购人员,还是出国旅游、工作帮亲友代购、捎带物品的个人,都需注意物品的价值,出入境的次数等。在携带物品超量超值的情况下,切勿心存侥幸试图逃避海关查验,避免因小失大,遭受行政或刑事处罚,应始终对法律抱有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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