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虚开行为”的内涵及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赵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例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行为的界定,要结合被告人的主观目的进行认定。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从国家骗抵税款的虚开行为,本质上与诈骗犯罪无异,危害性大,因此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抵扣税款的前提是进项已缴纳税款。对于虽有实际交易、但没有缴税的业务,因其购买环节没有缴纳税款,因此其也无权抵扣;被告人若从第三方购买发票进行抵扣,本质上就是骗抵税款的虚开行为。被告人购买发票的“开票费”等支出,卖票方不会作为税款上缴国家,对国家而言损失的是被告人抵扣的全部税款,因此犯罪数额中不能扣除“开票费”。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罚原则——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例要旨:个人既是单位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单位犯罪责任;同时又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分别量刑,再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并罚,不能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金额直接累加认定虚开犯罪数额。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罪名定性应当依据行为结构展开,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有别于案件的定罪标准——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案例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罪名定性应当依据行为结构展开。对于虚开行为,应当将其理解为一种抽象危险犯的模式设置,并且此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前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有别于案件的定罪标准,前者可考虑单独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标准。
审理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5期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的认定,不应将虚开的进项数额和销项数额合并计算,而应当按照多个虚开数额中较大的一项计算——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无实际生产经营,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按其中虚开数额较大的一项计算虚开的数额。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8辑)
5.既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又虚开海关代征增值税进项完税凭证的只应计算销项所载明的虚开数额——姚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向他人虚开大量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为了掩盖其虚开的事实,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两项都是虚开,在没有任何购销活动的情况,行为人没有向国家交税的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只是受票单位抵扣税款所造成的损失。因此,犯罪数额只应计算销项所载明的虚开数额、受票方抵扣的税款数额及受票方接受销项进行抵扣所造成的损失数额。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刑事疑难案例评析》
司法观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税款数额计算
对于虚开数额的计算,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认定:其一,只虚开进项税票,或者只虚开销项税票的,虚开税款数额按照虚开的总数额计算。实践中这种情形没有争议。其二,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即进项与销项之间具有关联性,如品名相同,既虚开销项票,又虚开进项票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认定虚开数额,不按照虚开的进项和销项总数额累计计算。其三,对不能区分是否基于同一购销业务,既虚开进项票,又虚开销项票的,应如何认定虚开数额,目前尚未达成共识,《解释》(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未规定。我们倾向以累计数额计算。
——摘自滕伟,董保军,姚龙兵,张淑芬:《“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于《法律适用》2024年第4期。
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收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第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4.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22〕12号)
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重点领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辩护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 走私逃税犯罪刑事辩护 税务渎职犯罪刑事辩护 隐匿销毁会计账簿犯罪刑事辩护特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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