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类犯罪规定了10个罪名,加上走私毒品罪,共计11个罪名。每一个罪名下都设置了罚金刑,在该类犯罪辩护中,罚金刑辩护毫无疑问也是辩护工作的重要一环。但在我国目前的走私刑事辩护中,很多律师往往会忽略罚金刑的辩护,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当事人及其家属还需要承担一笔不菲的罚金,使得当事人整个家庭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因此,笔者拟从法律规范出发,剖析走私类犯罪罚金刑辩护的思路。具体如下:
相关法律规范
(一)走私类犯罪的法条、罪名、罪状、法定刑
(二)罚金刑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辩护要点
关于罚金刑的辩护总体可以分为罚金数额的认定以及罚金的执行两个层面。首先,关于罚金数额认定的辩护。辩护律师需要审查指控数额是否有证据支撑、是否存在单位犯罪等一系列情节;其次,关于罚金执行的辩护。律师则需要结合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身的经济情况提出意见。
(一)结合当事人犯罪情节,寻找数额认定中的瑕疵,减轻罚金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财产刑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走私犯罪中关于违法所得或偷逃税额,辩护人需要结合被告人及相关同案人的笔录、报关单、货运提单、货物进出口合同、航运轨迹等一系列证据进行辩护,如果相关证据不能相互印证,那么可以提出违法所得或偷逃税额应当进行扣减的意见,由此影响罚金刑的判处。
(二)审查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件中,如存在单位犯罪的情节,根据《刑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不需要判处罚金。简言之,该罪单位责任人的刑罚与其他10个罪名不同,只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不同时适用罚金。换句话说,在这类案件中如果认定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无需承担罚金刑。
相反,其他10种走私犯罪,法院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并处罚金时,辩护律师可以建议罚金酌情少判。
总之,辩护律师重点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时,要关注罚金是否需要并处,需要并处的则建议酌情少判。
(三)结合当事人自身情况,提醒当事人或其亲属提交酌减或免除的申请
根据《刑法 》第五十三条和《财产刑规定》第六条,如果当事人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或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在走私类犯罪中同样可能存在此种情形,辩护律师需要提醒当事人或其亲属提出酌减或免除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审查人民法院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是否属于涉案财产
根据《财产刑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走私类犯罪中,侦查机关可能会为了办案便利,将不涉案的货物、财产一并进行扣押或者冻结,针对其中不涉案的部分,辩护律师需要及时提出解除扣押、冻结的申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总而言之,在走私类犯罪案件中,法院判处罚金刑的情况非常常见,那么罚金刑辩护的重要性就不容忽视了。在案件推进过程中,辩护律师需要结合涉案数额、个人实际所得、犯罪持续时间及缴纳罚金能力等一系列因素开展辩护,才能确保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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