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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虚开发票案例3则: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 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信息来源:invoice 税 Voice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3-09-15 09:46:33  

成品油案例1: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3年105号

青岛S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3〕102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4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3〕102号

青岛S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4月24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检查组拨打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接通;到注册经营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出具了企业走逃(失联)证明。

(二)你单位为运输业,进项发票品名为原油,销项发票品名为运费。购进、销售存在名称背离。查询你单位固定资产申报表,从登记申报看,无车辆信息。

(三)经对你单位对公账户查询,未发现你单位与开票单位有资金往来。与部分上下游企业资金存在闪进闪出现象。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购销品名不一致。该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该单位无实际生产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从上游寿光市L石化有限公司、东营市Y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寿光市S石化有限公司取得的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8338476.12元,税额1083634.93元。对你单位对外开具给北京J物流有限公司、北京N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贵州L物流有限公司、济南H物流有限公司、江苏D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江苏K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江苏Q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江苏Z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廉江市Y家具有限公司、廉江Y木业有限公司、廉江Z工艺品有限公司、汕头市J货运有限公司、汕头市J运输有限公司、汕头市X物流有限公司、汕头市X货运有限公司、汕头市Y运输有限公司、汕头市Y供应链有限公司、上海Q物流有限公司、苏州S物流有限公司、W钢铁有限公司、Z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1家单位的17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4851397元,虚开税额1337680.74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4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2年12号 

青岛R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处〔2022〕18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6号;联系电话:83931297)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处〔2022〕18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处〔202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7月11日


成品油案例2: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处〔2022〕18号

青岛R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韩家寨黄大路路北加油站东侧)2016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税务登记中主营明细行业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你单位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在无生产加工能力的情况下,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购进货物品名及其购进金额占比分别为“白油52.11%、原油17.69%、柴油21.92%、汽油0.36%、其他油品8.18%”,销售货物品名及其销售金额占比为“柴油97.60%、白油2.41%”。

2.你单位2016年3月4日成立,纳税申报至2021年9月申报期,其中,2021年9月零申报,检查期间取得的543份增值税进项发票中,有146份已被认定为认证后失控票,涉及金额19802211.35元,税额3214596.87元,你单位将上述已被认定为失控票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3.你单位《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和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银行账户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韩某双、相关上下游企业及资金关联人员200余个企业公户和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发现上游19家企业、下游53家企业资金存在全额或部分资金回流,大量存在同日、间隔时间较短、相同金额的资金进出现象,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两种资金异常类型。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与部分上下游企业存在资金流向异常情形,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16年8月至2021年7月对外向T市Y运输有限公司等53家单位开具9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75782543.78元,税额10443854.21元。你单位2016年8月至2021年7月从上游淄博Z化工有限公司等19家单位取得2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68416614.92元,税额9031266.62元。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七月四日


成品油案例3: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第1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山东G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266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人民路83号万通财富中心X房间)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0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人民路83号万通财富中心X房间进行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2021年11月1日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已于2021年8月1日起走逃(失联)。

2.你单位2020年11月-2021年11月取得东营H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东营L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湖南J能源有限公司、L炼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D石油经销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4份,金额合计144362205.29元,税额合计18767086.39元,价税合计163129291.68元,货物名称为:二甲苯、工业白油、92#车用汽油、MTBE甲基叔丁基醚、甲基叔丁基醚、原油等。你单位经营期间向大连Q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R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南L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W能源有限公司、沈阳C石油化工有限公司、Z(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舟山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份,金额合计145187880.90元,税额合计18874424.70元,价税合计164062305.60元,开具货物名称为原油、异辛烷、92#车用汽油等。你单位为商贸企业,购进和销售货物品名基本相符,但是数量严重不符。

3.经调查你单位资金流向,你单位与上游企业存在资金往来,但与下游企业无资金往来,存在大额资金闪进闪出现象。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时间短,领购发票短期内集中开具;资金往来异常,无和下游企业的资金往来,存在大额资金闪进闪出情况。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生产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之规定,对你单位取得的东营H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东营L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湖南J能源有限公司、L炼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D石油经销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4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合计144362205.29元,税额18767086.39元。对你单位开具给Q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R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南L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W能源有限公司、沈阳C石油化工有限公司、Z运达(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舟山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的1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共计145187880.90元,税额18874424.7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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