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盘查 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的法律活动。盘查包括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 (二)约束 约束是指公安机关限制特定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保护性和预防性的强制措施。 《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实施约束可以依法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公安机关在约束过程中应当以不伤害被约束人为原则,应当对被约束人加强监护,一旦约束的条件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三)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 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是指人民警察依法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予以强行驱散,或者带离案(事)件发生的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主要有:《人民警察法》、《戒严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强制隔离戒毒 A、强制隔离戒毒适用情形 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②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③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④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B、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适用情形 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 ②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 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C、强制隔离戒毒审批机关 强制戒毒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执行机关是司法机关,即戒毒所。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措施之对物的强制措施 (一)收缴 收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接收缴获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财物的强制措施。 如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和赌资;吸食和注射毒品的用具;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倒卖的车船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二)追缴 追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追回缴获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的法律措施。 追缴有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追缴退还给被害人;二是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扣押 扣押是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物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知识链接】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对证件的强制措施 对证件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验居民身份证、扣留居民身份证、收缴居民身份证等。 (1)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对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件进行检查、核对的一种强制措施。 《居民身份证法》中规定了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强制措施。 查验居民身份证的适用对象是: ①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②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③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④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⑤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2)扣留居民身份证是指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的居民身份证,由执行强制措施的有关机关予以扣留,待解除该项强制措施后再予以发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3)收缴居民身份证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对行为、场所的强制措施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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