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7日,美国财政部与国内收入局联合发布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对于向外国关联方支付税基侵蚀款项的特定纳税人征收的企业最低税,以纳税人的修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最终规则,就证券借贷交易中特定合格衍生支付款的认定与申报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于发布当日生效。主要内容如下:(1)合格衍生支付款界定与税收待遇。合格衍生支付款,指纳税人根据衍生品合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款项,且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纳税年度最后一个营业日,视同该衍生品按公允市场价值出售并确认相应损益;二是该损益按普通损益处理;三是该衍生品项下与支付相关的收入、扣除、损益均按普通所得认定。若纳税人已向美国财政部与国内收入局正确申报合格衍生支付款,则不属于税基侵蚀付款;(2)证券借贷关联盯市损益排除适用。公司间证券借贷交易中,与证券借出、归还直接相关的逐日盯市(公允价值计量)损益,不计入合格衍生支付款范围,无需纳入合格衍生支付款申报;(3)境外关联方支付判断方法。规则保留两类判定方法,用于识别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替代支付款及其他证券借贷相关款项:一是具体认定法。依据款项的实际流向进行判定,直接认定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部分;二是替代法。以境外关联方已收到的替代性支付款与其他证券借贷支付款总额为上限,在限度内将纳税人相关付款视为向境外关联方支付;(4)扩展具体识别法的适用范围。允许纳税人不仅识别替代支付款的收款方,也可识别付款方。纳税人无法精准识别相关交易主体的,须适用替代法;(5)施行时间与过渡适用。合格衍生支付款申报规则适用于202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最终法规于2025年12月17日生效,纳税人可选择将最终法规的部分条款追溯适用于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开始的纳税年度。(内容来源: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编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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