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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两人共同出资付了房子首付,贷款30年,房子在两人名下,由两人共同还贷。交房时,两人已经离婚,协议将房子卖掉后分割现金。现因交房后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房子迟迟卖不出去。女方带着孩子没地方住,想把房子接过来,现在接房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需要缴纳哪些税额? 梁女士
梁女士:
女方所谓的“把房子接过来”实际上是由女方提供与男方房产份额相当的资金给男方,以取得整套房产的所有权,该行为在性质上依然属于夫妻因离婚分割房产,无须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
根据描述,男女双方已经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卖掉后分割现金,依据该协议,男方将取得出售房屋后所得价款的一部分。如果女方想提供与男方所占房产份额相当的资金给男方,以取得整套房产的所有权,实际上相当于由女方购买相应的房产份额,这种情况并不违背男方签署离婚协议时的本意,只要双方对房屋折价款的金额达成一致即可。如果双方同意由女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由于房屋买卖合同中购房主体是两个人,且目前还未办理房产证,因此建议与开发商及银行进行协商,变更房屋买卖合同和抵押贷款合同的主体为女方;如不能变更的,则需要还清银行贷款,待抵押登记解除后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另外,如果双方共同办理房屋登记后再将房产过户至女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因离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征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但部分地区要求缴纳印花税,建议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具体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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