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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赖绍松资深税务大律师网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抵扣认证

预付房租、物业费增值税专票进项抵扣问题

信息来源: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19-11-28 16:06:23  

疑问:

  我公司预付一笔房租和物业费,对方已开专票,我们也进行认证,但此费用归属期是几个月后,那进项税的抵扣,我们本月做,可以么?

  专家回复:贵公司发生真实交易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费用的归属期不影响此项进项税额的申报抵扣。 

  专家分析: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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