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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税收征管类罪——抗税罪

信息来源:综合网络  文章编辑:zxy  发布时间:2019-12-04 13:30:05  

一、基本构成

刑法第202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行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典型的暴力手段:1.对税务机关进行冲击、打砸、破坏等;2.对税务人员实施殴打、捆绑、禁闭等;3.对税务机关的账簿资料、办公设备进行损毁等

典型的威胁手段:对税务人员精神强制,如以杀害、伤害、毁坏名誉、毁坏财物相要挟。

二、立案、量刑升档标准及性质转化

(一)立案标准(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

1.造成税务轻微伤以上的;

2..以税务人员及其亲友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其他。

(二)情节严重(量刑升档标准):

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2.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多次抗税的;

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5.其他。

(三)定性转化

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根据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如果行为人有伤害税务人员的故意,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税务人员生命的故意,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如果行为人轻微暴力失手造成税务人员重伤、死亡,同时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因轻微暴力行为是手段行为,拒不缴纳税款是目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以抗税罪(情节严重)定罪处罚。

所以倾向于以抗税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数罪并罚。

三、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

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如果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抗税罪合妨害公务罪,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适用原则,应认定为抗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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