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黄冈市纪委监委对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等4家单位和18名同志予以通报表扬。此次通报表扬源于S天然气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原企业法人代表杨某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系列案件,黄冈市税务局与市纪委监委等部门通力合作,共同查办了该案,从境内外追回赃款2.024亿元,挽回国有资产损失近1.4亿元,补缴税款1800多万元。
牵出一起税案
2018年12月,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黄冈市浠水县公安局转来S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套取挪用公司银行贷款资金涉嫌偷税的材料,同时市纪委监委也通过市税务局传达了S公司的涉税违法情况。
这是一起受到多个部门关注的案件。为慎重起见,稽查局决定先成立调查组,从外围入手,对S公司的涉税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分析,弄清涉税违法线索的真实性和立案检查的切入点,为下一步正式立案检查做好铺垫工作。
检查组先到公安部门进一步了解情况。公安部门介绍,他们是在侦查杨某职务侵占犯罪时发现这一情况的:杨某为套取公司银行贷款资金,编造虚假在建工程,通过自己设立的空壳公司,将大量资金转出公司,用于公司之外的资本操作。同时,公安部门还提供了一个线索,S公司股东之一的A国资公司发现其拥有的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曾委托B会计师事务所对S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检查组迅速与A国资公司联系,A国资公司积极配合,提供了相关审计资料,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通过这些资料,检查组发现,S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行为,正式决定对S公司立案检查。
协作打破僵局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发现浠水县公安局正在对S公司进行刑事侦查,S公司2018年以前的所有财务账证资料都被调存到浠水县公安局。为此,稽查局同浠水县公安局协调,检查组与公安人员合署办公。同时,检查组联系A国资公司、B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相互配合,形成了一张无形巨网。
此次检查涉及S公司及其3家分公司,跨越从2004年至2017年的14个年度,涉及总销售收入14.5亿元,总销售成本12亿元,纵向时间跨度长,横向检查面广,检查难度非常大。通过案头分析以及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证据,检查组确定以该公司的坏账准备、贷款利息费用、虚增资产等问题作为检查的突破口,顺藤摸瓜,纵深剖析,直捣问题的根源。
检查组于2019年3月26日、27日分别向S公司及其3家分公司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开始正式立案检查。S公司相关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表示需上报上级公司领导同意才能提供税务检查相关资料,以此进行推诿。4月3日,检查组再次向以上4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令其限期提供相关资料,但这4家公司仍逾期不提供资料。4月10日,检查组分3个小组到团风、英山、龙感湖分公司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但仍遭到拒绝。
针对公司拒不配合检查的情况,检查组及时向市局领导、市纪委协调小组报告情况,与公安机关沟通可采取的措施。经讨论,决定采取先礼后兵的方式,由公安和税务联合给该公司的上级公司领导做工作,要求其积极配合本次检查,如果拒不配合,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公安、税务联合宣传攻势下,该公司开始主动配合检查组工作,提供了相关资料。
案件水落石出
检查组首先对4家公司的财务账簿进行审阅,分析其涉税风险。在前期B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线索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重点问题进一步核实取证。
检查发现,杨某于2008年与韩国某公司协商,将S公司股权部分转让给韩国公司,双方达成转让意向。杨某为抬高公司价值,采取了虚增公司资产的非法方式。杨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人身份证注册了3家公司,这3家公司均为空壳公司,未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杨某以这3家公司的名义,虚构天然气管网工程,编制虚假的工程预算、工程量结算手续、工程决算书等资料,通过虚开工程发票、购买假发票、“大头小尾”发票入账,将大量资金转到3家空壳公司,从而在账面上形成大量的虚假固定资产。
为把涉嫌虚增工程量查细查实查准,检查人员对账簿上在建工程的数据逐笔分析,对建筑发票和工程材料发票逐张鉴别真伪,并与公安部门提供的相关证人证言、外调证据进行印证,最终确定该公司虚增管网工程7400万元,调减固定资产折旧1650万元,调减固定资产5796万元。
检查还发现,该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转移的资金中,包含工行及建行专项贷款资金1.9亿元。这笔贷款是专门用于公司天然气管网建设的,但实际上,除小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实际发生的工程款、材料款外,其中的1.54亿元被杨某转出公司挪作他用,贷款利息却由天然气公司承担。挪用贷款资金的利息费用如何调整?这是税企双方间最大的争议。
为此,检查组创新思路,灵活采取了创新性的解决方案。由于公司转账资金笔数多,资金来源杂、去向广,很难分清哪一笔是专项贷款。于是,检查人员针对3家空壳公司,通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银行存款科目,逐一核对每一份转账单据,将工行和建行转到这3家公司的每一笔转账都清理出来,并对照虚增资产的数据,将定性为非法转移资金的部分,按转出后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应分摊的银行利息费用。经计算,调减资本化利息费用42181万元,调减财务费用7540万元,共计审增应纳税所得额8532万元。
至此,案件水落石出,虚增的资产露出原形,转移海外的赃款也迅速得到追回。
案例启示
尽管案件已经结束,但给税务部门留下了许多思考。
从本案可以看出,纪委监委、税务、公安等多部门的协同作战,是案件得以顺利推进的基本保障。本案中,由公安机关发现线索,市纪监委组织协调,税务部门迅速跟进,多方通力合作,及时侦破案件。有了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能节省大量的外调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从本案可以看出,精准甄别违法事实,夯实证据基础,是准确查案定案的关键。检查组围绕线索,从企业账簿中查证税收违法行为的数据链;通过证人证言证明违法行为操作流程、细节;通过资金流查清套取贷款资金的来龙去脉。这一系列工作,保证了整个案情数据翔实,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从本案可以看出,创新思路采取创新性的解决方案,是解决案件问题的重要基础。从本次检查过程来看,最终纳税人对税收违法行为不予否认,但对违法数据极其敏感。对纳税人挪用贷款资金利息费用的调整起初难以确定。按利息费用全额调增不合理;按比例调增,比例难以确定。最后,经过检查组认真研究,集思广益,将会计核算中利息费用资本化的计算方法引用到税务操作实践中来,对每年挪用的贷款资金重新计算利息费用。虽然计算方法复杂,但合法合理,纳税人也能接受。
来源:《中国税务》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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