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主要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两点解析
对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条件、程序、要求、内容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有明确规定,在此不以叙述,要与大家相互学习交流的是以下两点:
(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三项行政处罚决定,而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包括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一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要说明的是,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而企业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属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这样,吊销发票准印证在《发票管理办法》中作为一项税务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吊销许可证属于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因此,根据法律之间的衔接性,吊销发票准印证应当纳入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即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应当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发票准印证。
(二)不得因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而加重处罚。听证属于税务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一项救济途径,听证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举行听证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定程序。因此,通过听证,无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有无正当理由或有无相关证据支持,都不得因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而加重对其处罚。
文章来源:法治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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