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案例
山西某集团公司(下属11家子公司)在2018年末和2019年初接受了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检查发现该集团公司存在少缴税款上亿元的行为,并对少缴税款处罚了一倍的罚款。企业聘请了山西鑫融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兼首席咨询师郭亚辉先生作为听证代理人。
听证会由市局稽查局进行组织与安排,市局稽查局部分干部以及部分企业人员共计30余人参与旁听。
听证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税务机关设置了听证会现场,由稽查局副局长主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代理人一并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会中,案件调查员例举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提出了拟处罚的意见。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随后,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展开辩论和质证。在申辩、质证过程中,双方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摆证据论事实、讲政策论法理,针锋相对、据理力争,在有限的时间内听证会虽紧张紧凑,但进展顺利、有条不紊,虽唇枪舌剑、辩答激烈,但秩序井然,用语规范文明。代理人郭亚辉先生代表当事人从五位一体(管理、运营、业务、财务、税务)的角度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其中不但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会计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各种税收法律法规,还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其他法律法规,部分意见和观点也得到了调查人员的认可,有效降低了涉事企业的税款和罚款,帮助企业充分行使了自己的权利。
此次听证会组织严密,规范有序,做了完整的纸质记录并经双方确认签字。听证会后,稽查局将在核实有关数据后依法作出下一步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三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八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案例启示
听证是纳税人接受行政处罚后的法定权利,只要罚款金额达到规定标准及以上,纳税人即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果您有听证的需求,可以找山西鑫融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听证服务!
文章来源:鑫融和风控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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